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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《21世纪经济报道》报道,各地水价涨声四起,而有关《水价成本监审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办法”)却至今难产。一位接近发改委的人士向记者透露,鉴于今年水价上涨形势,国内发改委价格司可能会加快“办法”的出台,先行“锁死”地方涨水价的一些硬性条件。与此同时,针对各省级反映的“办法”管理面过死等问题,国内发改委开始研究新的供水公司考核体系。
水价监审存在困难
上海、广州、扬州、南京、无锡、昆明、沈阳……
据统计,今年上半年以来,国内已经有十几个城市召开听证会上调水价,另有十余个城市宣布了即将上调水价的信息。据新统计资料,36个主要城市水价平均为3.77元/立方米,与去年同比提高了4.7%。
观察过去10年的水价上涨统计资料可以发现,最近2-3年几乎没有动过水价。清华大学水业政策中心主任傅涛认为,这是因为地方和中央都受通胀压力影响,不能上调水价。而去年下半年以来,受CPI下行因素影响。地方上调水价的主要压力减弱,上调水价成了趋势。
虽然调整水价的权力在地方,但是地方调整水价要向国内发改委备案。而国内发改委从2006年就开始酝酿出台“办法”,但时至现在,“办法”仍在征求意见当中。“本来预计今年上半年出台的,一直久拖未决,如今地方水价上涨趋势这么猛,估计要加速出台了,”参与“办法”制定的傅涛认为,会在年内出台“办法”。
但是,对此前征求意见的“办法”,地方颇有微词。究其原因,各省认为“办法”对水价管理太宽、太死。记者看到的“办法”内容中,确实对水价上涨条件、地方人力成本等水价构成因素、上调时机等都作了详细规定。
上海济邦咨询公司总经理张燎认为,“办法”存在以下主要问题:
其一是水务行业超前投资情况经常发生,而一旦发生,其成本如何界定。“办法”中将超前投资界定为企业和公众的责任,而抹去了政府的责任。应该承认有些超前投资是合理的,政府全部不负担超前投资的责任,是不对的;
其二是“办法”为了确定人工成本,对企业的员工数和平均工资作出了要求。实际上,平均工资在不同区域不具有可比性,供水企业人员数量也差异巨大,无法在监审标准中规定;
其三是“办法”中对供水企业的产销率作出了要求,但是企业实际情况不同,各地管网情况也不同,难以制定统一的产销率。
深圳金达莱环保公司市场部负责人则对记者表示,发改委制定“办法”还应该考虑不同的处理工艺,变限制涨价为鼓励公司采用新工艺,降低成本。
建立供水公司评价体系
专家由此建议,“办法”对地方水价的控制,可以从控制转为引导。而上述接近发改委的人士也对记者表示,国内发改委价格司今年已经开始布置这项研究。初步的方向是,确定对供水公司的成本核算、价格激励等措施,建立一个供水公司评价体系。按照这个方向进行水价调控,未来的水价既不能一直不涨,导致供水服务水平低下,也不能乱涨。
世界银行环境与市政工程师樊明远对记者说,将来水价要成一个调节机制,并不是所有供水企业都可以通过涨水价来获得利润,其内部管理成本等问题就可以忽略不计。“要有一个行业平均成本和行业平均利润率作为水价参考标准,管理好的企业可以在这个水价基础上获得很高的利润,管理差的企业可能会亏损。”樊明远说。
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徐宗威在当日论坛上也表示,按照市政公用行业经营的规定,供水行业应该保持一个合理的、微利水平的利润率。只是现在水务行业企业良莠不齐,有必要规定一个行业平均利润率水平,来鼓励先进,淘汰落后。